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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相关解释,讨还彩礼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2:25 南京日报

  【金陵晚报报道】在一些离婚案中,经常有一方会要求返回礼金,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法官。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官都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解或判决。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使法官断案有了法律依据。近日,高淳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今年23岁的王萍是安徽省郎溪县人,2003年5月经人介绍与高淳县青年江淮相识,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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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婚后才2个月,王萍就搬回了娘家住,此后夫妻一直分居。同年12月,江淮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他提出要求对方返还9762元的财产和礼金。

  庭审中,王萍对返还礼金不能理解,并对财产、礼金数额提出异议,只认可江淮过去的财产为价值1000元的铂金戒指1只及礼金5000元。对此,江淮最后表示无异议。

  据此,法庭对江淮要求离婚及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和礼金的请求,判决给予支持。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丁晓头 张建双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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