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酒后滋事动刀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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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3:26 新华网 | |||||||||
新华网昆明5月21日电 (屈明 光杨牛) 日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和润生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和润生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和润生今年20岁,是迪庆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的纳西族学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和润生因违反校规,被迪庆州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给予留校查看的处分。2003年12月19日,和润生因对学校处分不服,晚饭时到学校附近饭店喝酒,之后便去上晚自习。当晚
案发后,双方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和润生家属向被害人鲁茸尼玛家属支付了6万元赔偿金并表示赔礼道歉。 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和润生作为学生,对学校因其违反校规所作出的处理,不仅不作深刻认识并引以为戒,反而为其表弟与被害人有矛盾一事酒后滋事,不听他人劝阻,不计后果,动刀将鲁茸尼玛杀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发生在学校内,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和润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