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放节育环11年毫不知情 柳州村妇状告医院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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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3:58 东方网 | |||||||||
东方网5月21日消息:柳城县村妇温某因十余年前剖腹产时被毫不知情地放置节育环,一直想按政策生育二胎未果,还患上了多种妇科病。获知真情后,温将原接生医院告上法庭,日前经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温某获得了医院赔付的3万元精神抚慰金。 1991年3月30日,当年27岁的温怀孕足月,但因骨盆狭窄难产,住进了县里一家医院作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名女婴。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夫妇头胎生女儿的,4年后可申请第二胎。到女儿4岁时,温与丈夫盘算再要一个孩子,然而温的肚子始终没有凸起来。温怀疑自己的身体是不是出了什么毛病。她到多家医院求医。结果,不孕的原因没查出来,倒查出了她患有贫血、痛经、阴道炎等多种妇科疾病。 “为何生下头胎女儿后,就再也怀不上一儿半女?”她百思不得其解。由于患有多种妇科病,不能下地干活,家人也开始嫌弃她。 1997年,丈夫提出离婚,将她推出家门。虽然经过家人的劝说,温重新回到了家中,但她仍对一直未能生育第二胎而产生很重的心理负担。 直到2002年在一次妇科检查中,温才知道“祸根”———她的子宫内放有节育环!她听到后差点晕死过去,自己与丈夫结婚生女至今已经11年了,她从来没有放过节育环。是谁将节育环放进她的体内?温再次到柳州市人民医院做了超声波检查,报告单上明确的写着:宫腔内有节育环回音。 温回忆,惟一可能的是:1991年生女儿的时候,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接生的医院放置了节育环。 于是,温于2003年7月将柳城县某医院告上法庭。诉状中称,该医院在没有告知她和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将节育环放到她的体中。 由于不知情,重复避孕影响了她身体的健康,导致她患上贫血、痛经、阴道炎等多种妇科疾病,使她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侵害了她的生育权。她还因此受到了家族成员的不解和歧视,也受到了社会上的非议。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 县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的争论焦点是,“11年前医院在对温做剖腹产手术后,给她放节育环时是否告知了她本人或家人?”医院称,在手术后,医院的确是在温的体内放置了节育环,但医院是根据当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凡到医院就医、住院的已婚妇女,均要动员其采取相应的节育、绝育措施。 医院在为温手术前,已经用口头方式告诉了产妇和她的家属,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人为温的家属邓某、姚某。医院在庭上还出具了1991年3月温在该医院做剖腹产时的《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和《手术拟定书》。其中,《手术记录单》上的“手术名称”一栏里,明确记录有“剖腹产+放环”字样;《麻醉记录单》上也有“加放环”字样;《手术拟定书》中有温的家属签字“同意手术”的字样,但没有放环内容和字样。 经法庭调查,医院出具的3份证据中,明确记录有“放环”内容的《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均为医院填写和保存,温及亲属既没有看见也没有拿到。而温亲属签了字的《手术拟定书》上没有“放环”字样,所以温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放环。 一审法院2003年9月判决,由于医院没有告知原告,导致她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侵害了她的生育权,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 温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认为自己受到的损害时间长、打击大,与6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不相对应,于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4年4月底,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温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 作者:选稿:祁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