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破相 学校不担主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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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5: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学生未听从安全教育对事故担责七成 本报讯小学生校内受伤,学校被判赔偿的案件已司空见惯,可校方能否以进行过安全教育为由免责呢?记者日前从广州白云区法院获悉一案,法院认为该学生没有遵守学校安全教育的要求,奔跑下楼,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8岁的小林(化名)是白云区某小学的学生。去年9月17日下午下课后,小林从二楼向下飞跑,不料跑到一楼一年级三班门前时,小林踩
在庭上,小林一方认为学校有四大过错:学校地面积满污水,凹凸不平;小林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应该由老师照料看管,出事是由于老师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后,学校把她送往医疗水平较低的卫生站,以致治疗后,留下嘴唇错位的后遗症;小林妈妈没有接到学校的及时通知,因此校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校方辩称,事故完全是一起意外,并不是学校没尽注意义务,也不是教学设施不完善,而且校方已经多次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他们注意上下楼梯的安全,不许在楼梯上打闹、操场上追逐,因此他们没有责任。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作为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而她在下课期间没有听从学校的安全教育以致摔伤,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校方没有及时清理积水,没有尽到完全管理义务,受伤后,没及时将情况通知家长,也没尽到完全保护义务,因此还是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30%的损失。故法院最后判校方应赔偿包括3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共5018元。 (罗颖 黄果)(实习生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