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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找借口拒赔 没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0:45 半岛晨报

  晨报讯(陈向真 首席记者王勇) 投保后出险,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拒绝理赔。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6万元保险金。

  韩先生说,1999年6月他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交费期为20年,他每年交保险费3000多元,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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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赔付两倍的保险金。

  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为他做了体检。韩先生说,确认他的身体状况正常,合同成立。2002年7月12日,他因突发冠心病入院治疗,4月18日治愈出院。出院后,他提出赔偿要求,但保险公司却以其隐瞒26年高血压病史,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多次交涉没有结果,韩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费6万元。

  该保险公司称,拒付符合保险法规定。韩先生两次因“心肌梗塞”住院治疗,两次住院病志和出院小结中均记载他有26年的“高血压”病史。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韩先生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告诉保险公司。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

  经过调查,法院确认,韩先生于1976年知青返城参加工作体检时,曾血压稍高,但之后从未因高血压治疗过。医院出院小结中“26年高血压病史”的记载是韩先生在抢救过程中的口述,经查证,韩先生除曾有血压稍高现象外,并无高血压诊断治疗记录。

  因此,保险公司以韩先生有26年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支付韩先生保险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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