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2/3以上职工认同 买卖行为被判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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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7:14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窦昆特约记者甄艳通讯员索明全耿明军)十堰市造纸厂改制前未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表决通过,由此引发企业买卖纠纷。十堰市中级法院前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企业买卖行为无效。 十堰市造纸厂为集体所有制性质。2000年11月,该厂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改制动员和部署时,并没有对改制方案进行表决,而该厂给企业主管部门的报告称“经全体职工大会进行
2001年3月,该厂原任厂长程某报名申请购买企业。同年5月25日,厂工会主席徐某在仅有9名职工授权的情况下,代表造纸厂同程某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将造纸厂的全部资产以及土地出让权等转让给程某。 因程某没能对大多数职工作妥善安置,自2002年5月起,该厂职工屡次上访。2003年6月,该厂职工代表大会又宣布罢免了程某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推选出新的企业负责人,同时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程某与徐某所签协议无效,判决程某返还所取得的集体资产。两个月后,茅箭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程某不服,提起上诉。 十堰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大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参照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精神规定,企业改制重大方案须经职工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上诉人程某在改制买断造纸厂时,缺少这一法定环节,故买断行为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