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意触犯法规 买把“水果刀”换来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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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7:54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蔡青)暂住在汉口京汉大道附近的陶某,因花13元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被警方依法拘留一天。 据了解,陶某是深圳一家公司驻汉办事处负责人。20日晚8时许,她为了削水果,到江汉路步行街夜市摊上,购买了一把折叠式“水果刀”。随后被3名“便衣”查获,并被传唤至水塔派出所。
为何携带“水果刀”要受到治安处理?昨日,水塔派出所承办此案的王警官介绍:该刀总长20厘米,属管制刀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目前,警方正在对贩卖刀具者进行调查。 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