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职工可以自行参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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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9:07 新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晓宁)昨天,《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正式出台,《意见》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市将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国有
《意见》中提出,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按具体条款办理)。对经协商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处理、办理和计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还提出,被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或接续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