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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 职工权益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9:07 新晚报

  本报记者 杨晓宁 实习生 李玥

  提前退休减养老金

  企业改制时,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企业应将解聘手续装入职工档案,同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1年以上的,可按工人岗位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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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管理(干部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就业并按个体劳动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满1年以上,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女工人,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工人条件退休的,不能再按原干部(管理岗位)身份享受标准工资增加计发退休费的比例及相应待遇。政策性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每提前1年退休减发除个人账户以外2%的基本养老金。

  破产或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上,企业有变现资产的,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相当于退休人员5至10年的基本养老金。变现资产不足的,可为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缴纳10年统筹外项目的费用;由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费用,由改制企业按相应规定,向社保服务机构缴纳。

  在我市昨日出台的《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中,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按企改模式支付补助

  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按相关条款办理)。对经协商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金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中或通过出让国有股予以支付,作为职工改制前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

  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行重组的企业,必须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比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补偿金发放与工作年限挂钩

  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按当事人双方约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2001年10月6日;2001年10月6日以后录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不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的标准计发;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需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补贴的,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意见》中还对不予支付补偿金的人员进行了确定,并对改制企业对工伤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工龄满30年允许内部退养

  被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或接续手续。到新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连续计算。

  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按规定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企业按22%、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按7.5%、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改制企业按每人每月2.5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

  改制企业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确定,按月发放,不能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企业改制时,原内退职工(指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保老”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其中亏损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市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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