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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还是“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9:25 江南晚报

  本报讯收条上的数字有重描的痕迹,到底是500元还是5000元,这成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日前,宜兴市法院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该收条上的数字为500元,依法判决了这起难断的官司。

  刘某是安徽阜阳的打工人员,经人介绍,在宜兴老板王某承包的浙江岱山一个工地上做油漆工。此工程结束后,王某没有支付工资,而是向刘某立了一个字据,写明工资7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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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刘某经催要无着,于去年11月12日诉至宜兴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7025元。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向法庭提交了由刘某签名的4张收条,分别写明(1)今领到工资5000元;(2)今领到人民币500元;(3)今领到工资现金1100元;(4)今领工资500元。原告刘某对第一张收条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当时自己明明只收到王某的500元,怎么变成5000元?收条上的最后一个“0”是添加的。王某则说,这是刘某当初立字据不清楚,第二天叫他重描的。刘坚持说没这回事,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刘某申请对第三个“0”作笔迹鉴定。

  经权威部门鉴定牞“今领到工资5000元”中第三个“0”经过重描,但与其他字迹在荧光反应上未能检出差异,无法对此是否后添加书写形成作出结论。该法院认为,这张有争议的收条一直由被告王某保管,王某应对他的主张负主要责任。王某提出是刘某重描过的,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王某主张该收条上支付的款项是5000元不予采纳,只能认定为原告认可的500元。故王某还需向刘某支付4525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未提起上诉。

  (储晓惠汪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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