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昆明交通违法处罚案件回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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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10:4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无证驾车 案件:5月11日,昆明某汽车装饰行的王某无证驾驶云AAW046号宝来轿车在塘双路与巡津街口发生交通事故。我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王某无证驾车的行为处以罚款1800元,
相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至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照吊扣期驾车 案件:5月14日,汤某驾驶云AT2714号出租车在昆明市尚义街与青年路交叉口被查获。因其在驾驶证被吊扣期间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汤某处以1800元罚款,15日拘留。 使用伪造驾驶证驾车 案件:5月11日,杨某因无证驾驶云AK6879号面包车,被民警查获使用伪造驾驶证,被公安交管部门以无证驾车处以1800元的罚款,行拘15日;因使用伪造驾驶证被处以1800元罚款。 相关规定:使用伪造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第九十九条对无证驾车也作了规定。 醉酒驾车 案件: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第一天,谢某酒后驾驶云E19928号轿车在国道320线黑土凹加油站路段被查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度达醉酒程度。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谢某处以罚款1500元,扣证6个月,拘留7日。 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至500元罚款;醉酒驾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至6个月驾驶证,并处500至2000元罚款。 李培垠(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