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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您把关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11:49 今晚报

  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获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自去年3月1日实施以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并通过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11万余人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从今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分析,反映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占投诉案件的30%左右。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企业及餐饮服务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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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在签订劳动合同当中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劳动者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四是使用实习学生不签协议。

  为此,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强调,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凡违反规定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部门从以下方面提醒劳动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注意1:劳动者应要求签合同

  今年2月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一些个体餐馆和服装加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很多私营小企业用工极其不规范,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很多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打工者向老板提出要签合同,却被“炒鱿鱼”,还有一些打工人员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用,只要老板按时发工资就行了。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2:“临时工”也要签合同

  今年以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有错误认识,认为使用临时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了解,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也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不例外。目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企业用工形式的不同,制订了5种劳动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选用。凡是企业使用劳动者不超过6个月的,要签订临时劳动协议,包括使用下岗职工。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临时劳动协议时,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同时明确协议期限、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内容,以便发生劳动争议作为法律凭证。

  注意3:不允许先试用后签合同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案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以试用期为由,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据介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求职者上岗心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玩花样。他们往往以试用期为由,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频繁更换劳动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注意4:使用实习生必须签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中专、职校、技校实习学生,期限不得超过1年。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协议。有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按照规定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而且还随意延长实习时间,甚至有的学生已经毕业1年,用人单位仍以实习名义继续使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用人单位自使用在校实习生起10日内,必须将所签的协议书报送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协议规定的劳动实习期限届满,学生应当返回学校。学生毕业后,如果被所实习的用人单位招用,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注意5:用工不签合同可举报

  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介绍,今年以来,在接待来人、接听电话和处理信函举报投诉中,60%的群众不留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对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劳动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有义务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如果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如果泄露举报人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取消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及地址机构名称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平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河西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河东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河北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南开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红桥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东丽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西青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津南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北辰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塘沽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汉沽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大港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武清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宝坻区劳动保障局监察科宁河县劳动保障局监察科静海县劳动保障局监察科蓟县劳动保障局监察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保税区劳动人事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举报电话27111830272181742813099024130995262428362748331286516661243901072791313728533376-811263910446527155025692062632236262934161029232544695926312894206382832341252040252576173023709355地址和平区营口道36号和平区沈阳道68号河西区黄埔南路9号河东区十三经路4号河北区五马路72号南开区平湖路2号红桥区子牙河桥北西侧东丽区张贵庄荣成路13号西青区西青道365号津南区成歧路91号北辰区果园南道2号塘沽区山东路1号汉沽区河西一经路大港区世纪大道68号武清区杨村镇新华路41号宝坻区城关镇苑北路39号宁河县芦台镇新华道西侧静海县静海镇胜利路36号蓟县兴华大街41号开发区宏达大街19号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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