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偷看未成年人日记要受处分”近日引起关注,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 八年前的旧闻缘何成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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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13:53 新民晚报 | |||||||||
1996年到现在,就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及人格尊严问题,社会各方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父母及孩子的其他监护人其实并未真正把这个问题放在心上;宣传工作也没有达到应有的社会效应;似乎从未有家长因“偷看孩子日记、信件”被处分,或因此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得不让人反思其可操作性方面的瑕疵与漏洞。 19日,《南方日报》等许多媒体都刊发了这么一条“新闻”:深圳市修改未成年人保
快8年了!许多媒体把这条“旧闻”当“新闻”争相转载,乍一看来有点奇怪,其背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倒很值得说上一说。 从相关报道来看,许多人从来不知有“父母偷看孩子日记要受处分”这回事,说明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及人格尊严问题,社会各方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父母及孩子的其他监护人其实并未真正把这个问题放在心上。 连消息最灵通的媒体从业者都表示新鲜,足以说明该《办法》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达到应有的社会效应。 近8年来,似乎从未有家长因“偷看孩子日记、信件”被处分,或因此构成犯罪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至少我们没有看到一例有关的新闻报道,公众没有得到相应的案例提醒,这应该也是旧闻成新闻的原因之一。这也让人们反思其可操作性方面的瑕疵与漏洞。该《办法》提出,对违反“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规定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不说如今有许多家长是没有“单位”的,就算有,对员工在家看孩子日记的做法,单位有义务管吗?该谁去管?他不愿管你又能怎么样?还有,怎么样的“偷看日记”行为构成了犯罪?“刑事责任”有哪些?难怪受访家长对记者说,这个“新”规定几乎不对他们“查阅孩子日记”等行为构成压力。 如果立法前考虑得周全一点,长远一点,立法后宣传实施得充分一点,如此旧闻成新闻的事大概就难以发生了。 深圳商报(于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