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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偷看未成年人日记要受处分”近日引起关注,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 八年前的旧闻缘何成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13:53 新民晚报

  1996年到现在,就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及人格尊严问题,社会各方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父母及孩子的其他监护人其实并未真正把这个问题放在心上;宣传工作也没有达到应有的社会效应;似乎从未有家长因“偷看孩子日记、信件”被处分,或因此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得不让人反思其可操作性方面的瑕疵与漏洞。

  19日,《南方日报》等许多媒体都刊发了这么一条“新闻”:深圳市修改未成年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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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实施办法,包括孩子父母在内的监护人随意偷看未成年人的信件和日记将由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处分。但这个办法,早在1996年11月1日就开始施行,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第10条、第43条,至今一字未变!

  快8年了!许多媒体把这条“旧闻”当“新闻”争相转载,乍一看来有点奇怪,其背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倒很值得说上一说。

  从相关报道来看,许多人从来不知有“父母偷看孩子日记要受处分”这回事,说明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及人格尊严问题,社会各方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父母及孩子的其他监护人其实并未真正把这个问题放在心上。

  连消息最灵通的媒体从业者都表示新鲜,足以说明该《办法》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达到应有的社会效应。

  近8年来,似乎从未有家长因“偷看孩子日记、信件”被处分,或因此构成犯罪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至少我们没有看到一例有关的新闻报道,公众没有得到相应的案例提醒,这应该也是旧闻成新闻的原因之一。这也让人们反思其可操作性方面的瑕疵与漏洞。该《办法》提出,对违反“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规定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不说如今有许多家长是没有“单位”的,就算有,对员工在家看孩子日记的做法,单位有义务管吗?该谁去管?他不愿管你又能怎么样?还有,怎么样的“偷看日记”行为构成了犯罪?“刑事责任”有哪些?难怪受访家长对记者说,这个“新”规定几乎不对他们“查阅孩子日记”等行为构成压力。

  如果立法前考虑得周全一点,长远一点,立法后宣传实施得充分一点,如此旧闻成新闻的事大概就难以发生了。

  深圳商报(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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