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巨额公款超过三月 还了也要判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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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08:14 汉网 | |||||||||
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应支付的药品货款截留用于私人购房。昨日,涉案人朱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朱某在担任原武汉某制药厂广东大区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1月,将两笔共计262993元的货款截留,用于支付其个人在广东购买商品房的房款。
2002年12月,朱某将该商品房移交公司,抵还其所截留的货款及应收账款,后被检察机关查获归案。 朱某辩称,用于购买商品房的26万余元不是货款,是自己经销药品应得的报酬。且购买此商品房前请示过厂领导,此房用于筹办工厂在广东的办事处。法院认为,朱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其在案发前归还全部款项,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记者周媛 通讯员龚明)(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