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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安中介”缘何被判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08:48 无锡日报

  庄亦正 刘洪

  无锡的房地产市场“跑火了”!转眼间“房屋中介公司”遍布大街小巷,又因良莠不齐而无辜平添烦恼。家住无锡的尤先生通过“中介”买房,结果却被原房主赶了出来。无奈之下,尤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退回房款并赔偿因房价上涨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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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起纠纷,一怒上法庭!

  去年5月20日,尤先生在顺安中介服务部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中介协议,协议约定尤先生以每平方米1750元的价格,购买鸿发家园面积为153.9平方米的房屋。签订协议时该房主王小姐未到场,是由“顺安中介”工作人员邵先生代签的。

  协议签订后,尤先生按协议支付了定金及首期房款合计10万元,由“顺安中介”出具了收款收据。转眼到了约定的交房期,“顺安中介”却不能交房。

  随即,“顺安中介”与尤先生的妻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承诺出售方不违约。约定12月15日前交接房屋,同月办理过户手续,并约定如出售方违约,所有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包括购房的差价。今年1月,尤先生终于拿到了房屋钥匙。怀着激动心情尤先生来到“自己”的房子,但打开门一看,原房主的物品尚在,这是怎么一回事?

  经与原房主王小姐接触,王小姐坚称她从未委托“顺安中介”出卖该房,并当场拨打了“110”报警。气急之下尤先生找到“顺安中介”讨要说法却未果。一怒之下尤先生将签合同的邵先生和“顺安中介”双双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0万元房款,赔偿协议约定房屋和同类地段房屋差价8万余元。

  “中介”与“买主”,谁应负责任?

  这是无锡法院受理的首起因房屋中介不规范操作引发的赔偿案件,崇安区法院民一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顺安中介”、邵先生均称:出卖这套房屋是经过房屋所有人的委托,是有权代理,且定金和首期房款已交给王小姐,违约责任应由出售方承担。邵仅是“顺安中介”的工作人员,是“顺安中介”代理了王小姐转让房屋,请求驳回原告尤先生对被告邵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提供了王小姐的四份借条、信用卡记录;邵先生收到的有关“取钥匙”内容的手机短消息等证据。并提出,违约完全是因为王小姐发现房价上涨而反悔造成的。“顺安中介”代签协议虽无王小姐的委托书,但从“顺安中介”手中有房屋钥匙,及王小姐在收款后出具的借条及信用卡记录等,即可证明“顺安中介”有权代理,原告只能向出卖方王小姐主张权利。

  原告则坚持邵先生是“顺安中介”的实际经营者,为无权代理,应由“顺安中介”及邵先生承担责任。

  中介不规范,赔了夫人又折兵。

  审理中,合议庭根据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后认为:邵作为“顺安中介”的工作人员,虽然在转让中介合同上签署了“邵某代”的字样,但其行为是基于“顺安中介”的居间行为所产生,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应认定是由“顺安中介”代理出卖方转让房屋。被告方提供的借条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他证据则不具有惟一性,且中介行为事后也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因此不能证明“顺安中介”有代理权,“顺安中介”在代理出卖方卖房时属无权代理,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顺安中介”承担,转让合同无效。根据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并经评估,原告现购买协议约定的房屋或同地段的房屋,必将支出更多的房款,这多支出部分即是原告的损失,该损失是由于“顺安中介”的过错造成,应由“顺安中介”予以赔偿。因此,一审判决“顺安中介”业主返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驳回原告对邵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顺安中介”还是邵代理王转让房屋或是两者共同代理王转让房屋,以及上述代理是否是有权代理?邵作为“顺安中介”的工作人员,虽然其在转让中介合同上签署了“邵某代”的字样,但其行为是基于“顺安中介”在居间行为过程中所产生,在整个房屋转让过程中的行为应视为是其职务行为。中介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事后追认,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在目前诸多房屋中介纠纷中,普遍存在中介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一旦买卖双方失信,最终付出代价的是中介公司或双方当事人,中介要避免损失,就应当学会自律。而买主在选择中介时也要谨慎而为,尽量选择一些信誉好的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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