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夫妻离婚还钱前妻有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09:42 哈尔滨日报 | |||||||||
案: 周先生与牛女士原本是夫妻,2001年10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2001年12月22日,周先生在与甲公司清算业务时,给甲公司出据了一张“欠货款人民币16万元”的欠条。后甲公司凭此条向周先生索债,周先生告诉甲公司自己已离婚,离婚时只分得两辆汽车(该车辆已抵给他人),其他一无所有。甲公司索债未果,遂将周先生和牛女士一同告上法庭,周先生和牛
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周、牛两人应对这16万元的债务共同负清偿责任。另外,《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周先生与甲公司从1996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那张欠条所欠的债务形成时间明显早于周先生与牛女士达成离婚协议的时间,故债务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