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肇事领导就该受株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0:43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王轶男原始新闻北京 公务员交通肇事领导担责 近日起,北京东城区公务员如造成重、特大交通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领导将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此举是东城区安委会为配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推出的举措。东城区党
据介绍,内部处理办法规定,因领导管理不到位,或领导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将追究领导责任。据《新京报》 正方观点 领导管理失职,该罚! 哈市共乐小区居民张晴:公务员驾车是该管一管,特别是有权开公车的干部,没有约束,认为出了事有单位顶着,原因就是缺乏领导管束,所以处罚捎带上领导是对的。安委会应出来说话,如果等出了人命再管,领导的威信更会受损。 哈市交警支队民警王志勇:我们要建设法制国家,一切应依法办事,谁违法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领导也好、家人也罢,如果有责任就应该接受相应处罚,起码领导在教育、督导和管理方面失职,受罚当然公平。否则,怎样培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反方观点 如此连坐乱弹琴 哈市天鹅出租公司司机赵占旭:恕我直言,这个措施本意是好的,可是总让人觉得有些别扭。如果在上班时间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领导负责是对的,可是如果这些人在业余时间犯事也都要追究领导责任,那与古代的连坐有何区别?这种规定看似严格,而实际上有失公平,必将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哈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司机张涛:严肃“问责”,动动“真格”,大快人心!但是这种似乎特意针对领导干部的处分举措,也让人有不寒而栗之感——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是应该的,但在非工作时间出事情,有法律对他进行处罚就够了,为什么要株连领导呢?我想紧急呼吁有关方面:处分、处罚、处理当事人、责任人的时候,该多体现制度的刚性,多体现一些法律的威严,少一些随意,少一些乱弹琴! 相关人语 胡闹的做法 哈市长林子劳教所民警李剑锋:每个单位的车队队长都应该依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司机进行教育和提醒。剩下的就看驾驶员本身了,有资格成为驾驶员的都是成年人,他们有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出现问题连领导一起罚显然对领导不公平。有些人背着领导违章了也要处罚领导吗?这简直是胡闹。 再说了,每个驾驶员不可能终生都不肇事,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如果肇事了就要处罚相关领导,领导得多冤! 专家观点 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司普瑞律师事务所李忠民律师:北京东城区安委会的该项规定,是在其权力管辖范围之内,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定人员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分的需要而作出的。也就是说,不管领导怎样要求,驾驶员本身要坚持原则。否则,不但自己受罚,领导也要跟着受罚。这个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而在该地区制定的更为严格的处分规定。即对于东城区的公务人员来说,如果他们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将会因为此次规定的出台使自己和领导受到“双重处罚”。该规定对公务人员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积极促进作用。 (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