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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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2: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胡健 李清 教育部5月20日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据了解,该办法的出台历时7年,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它到底有什么新的特点
统一处理办法 新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全国统考的违规处理工作统筹考虑,并入同一处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违规处理不一致的问题。 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处理办法》增加了一些形势所需的违规处理条款。如,对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了的电子设备,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信息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针对考生的诚信问题,新办法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作弊考生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并向招生单位提供。 提高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 《处理办法》提高了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处理办法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对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为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对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为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作出明确的规定。 加大对违规的处理力度 同时还加大了对违规的处理力度。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年至3年。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 增加考生申辩的权利 《处理办法》规范了违规处理程序,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处理办法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对考试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考生,有申辩和要求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考试机构处理错误给考生造成损失,应予以补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