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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基站装上小区屋顶 需得业主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6:02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实习生李秀敏)家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苏女士昨日向楚天都市报反映:“2001年12月,小区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商议,就与电信部门签了协议,在我住的楼顶上建了一个小灵通基站。我们现在想到楼顶安太阳能热水器,可位置不够用了。物业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小区物业公司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初经手这件事的为前任物业公司,的确未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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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协商。现在的物业公司曾为此与电信部门协商,但至今没能移走。

  武汉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有关人士指出,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违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楼顶是业主的共有财产,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即允许他人占用,侵犯了业主权益。在业主反对的情况下,应把楼顶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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