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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酒”别管“踢瓶的”要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9:24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林国英 杨萌 记者姜学峰)因在餐厅与人争执被打伤,无处索赔的受害人一怒之下将餐厅告上法庭。近日,动力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11月,张某与3位朋友在哈平路一家餐厅用餐时,要求使用包房。服务员告知,包房已被人预订,等订餐者来就餐时,张某须将房间腾出。16时,订餐者来了,张某等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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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厅继续就餐。结账时,心怀不满的张某与订餐者发生争执,厮打中,一人用啤酒瓶将张某打伤。

  经鉴定,张某为面部软组织裂伤。因打人者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处索赔的张某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为名,将该餐厅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要求餐厅予以赔偿,但由于张某受伤事发突然,超过餐厅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合理限度,且张某受伤并非接受餐厅服务时、由对方过错直接所致,因此,张某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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