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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把承包田“执行”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09:24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秦岭)呼兰沈家镇文化村农民张福生来信反映,他家承包经营的8.6亩耕地被呼兰人民法院当医疗费给“执行”了。

  据张福生介绍,2002年4月11日,他13岁的孩子张可新把本村18岁的张利佳头部打坏,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2年9月2日,呼兰县人民法院判决他家赔偿张利佳人民币9907.82元。由于张福生家生活困难,赔偿一直没有兑现。而让他想不到的是,2004年3月31日,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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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将张福生在文化村“承包地8.6亩予以扣押,由申请人耕种收益,按每年土地现价为标准,直至执行完毕为止,农业税等各项费用由申请人张利佳负责交纳”。

  就张福生承包地被法院“执行”一事,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效桐认为,该裁定书属于土地承包权的裁定,这种执行方式不合法。裁定书中说,“按每年土地现价为标准,直至执行完毕时止”,法院此种说法没有表明现价标准是多少,如果申请人说该耕地一直没有收回赔偿款项,那么该耕地就让申请人一直种下去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5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根据裁定书中耕种收益问题,李效桐律师认为,法院执行工作所执行的标的物必须是具体财产,不能去执行未知的既得利益。如果因为呼兰法院的裁定影响了张福生家的耕地播种,造成经济损失,张福生可以申请赔偿。

  21日记者获悉,张福生的8.6亩承包地已经被张利佳家耕种了5亩;另外的3.6亩退给了张福生,张家于20日种上了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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