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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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0:39 生活报 | |||||||||
本报讯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表示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够了解,记者采访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人士,他向读者详解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据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该人士还介绍了几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其中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劳资、福利等事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