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变更也要履行合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1:4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一老人讨回14万元辛苦钱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2万元,使年近7旬的王师傅要回了辛苦一生积攒的14万元钱。
事情得追溯到2001年。当年7月18日,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东风修正喷漆厂业主王师傅与被告云南海山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行一次采购业务,由原告负责提供20万元前期业务费用,整套业务过程由被告负责完成,待整套业务过程结束后,由被告返还原告100万元,并另从所获利润中抽取10%分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8月至2002年2月期间,分5次共计支付给云南海山贸易有限公司前期业务费用14.2万元。2003年1月28日,云南海山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东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发生了变化。原告王师傅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付给的业务费共计14.2万元(不计利息)。今年4月5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云南东佳工贸有限公司是工商部门核准于2003年1月28日由云南海山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其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变更前的情况不知情,且变更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公司只是注册过,但并未进行过经营,也否认与原告订立过任何合同。被告因此认为此案是一桩合同诈骗案,请求将本案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以追回赃款退还原告,而不应由被告归还原告支付的业务费14.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此案是一起经济纠纷,并依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法律规定,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14.2万元。 朱咏梅(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