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贼打出一场官司 3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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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1:4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楚雄市的徐氏兄弟和张某3人闻讯捉贼,在对盗贼拳打脚踢后,将盗贼制服交给公安机关,后因盗贼伤势过重而死亡,他们3人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法院判处徒刑。 官司:祸起捉贼
去年11月19日22时30分,楚雄市苍岭镇320国道旁张某开的饭店被盗。随后,有人发现在饭店后农机站房顶上有个人影,便大喊“抓贼”。徐氏兄弟和张某3人闻讯出来抓贼,但已不见了盗贼踪影,只在房顶上找到了部分被盗物品和一根用于盗窃的桉树棍,并在附近发现一辆可疑自行车。于是,3人在附近蹲点守候。大约10分钟后,盗贼袁某来取自行车,被抓了个正着。张某欲拉袁某到亮处询问,以便看清盗贼的面目。袁某乘机用力击打张某左颞部,转身就往楚雄市方向逃跑。3人追出50米,在一加油站处将袁某按翻在地,对其一阵拳打脚踢。几分钟后,袁某挣脱继续逃跑,徐氏兄弟紧追不舍,走投无路的袁某跑到了苍岭镇农机站院内。在院内袁某捡起一根铁棍欲反抗,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夺下。徐氏兄弟追到后,又对袁某进行殴打。袁某被制服后,交出了盗窃所得约值200元的物品,后3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将袁某带回派出所后,发现袁某伤情较重,先后将其送到苍岭镇卫生院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医院救治。次日凌晨2时40分,袁某死亡。经尸检证实袁某系钝性暴力打击胸肋部致外伤性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今年1月20日,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等3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3被告缓刑。 争议:盗窃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 在审理过程中,就袁某的盗窃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被告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控辩双方出现较大的争议。一审法院认定:袁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打伤张某,其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3被告属于正当防卫,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袁盗窃价值未达到犯罪数额;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不成立;3被告出于义愤,在已将袁摔倒,能够制服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了棍打、拳打、脚踢等严重的暴力行为,造成了袁死亡的后果。3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后果的发生,而予以放任,不属于正当防卫。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 由于袁某已死亡,案件事实一时难以认定,一个较普通的案件顿时复杂了起来。“见义勇为抓小偷的人被判了刑,检察院还要抗诉……”,“检察院为什么不保护好人,要保护小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被告家属纷纷议论开,对检察院抗诉表示不满,为3被告鸣不平。 二审:不是正当防卫 为验证案发当时的现场情况,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绘制了详细的现场图,案件争议的焦点渐渐明晰。 今年4月,二审法院裁定:袁某盗窃转化为抢劫不能成立,3被告人殴打袁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3被告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3-5年不等的缓刑,并赔偿经济损失42288元。 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终于画上了句号。但这看似简单的案件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不法之徒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越来越多的人勇敢地站出来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自己和社会的利益,这是社会的进步。但是,大家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切忌蛮干,要依法从事。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盗贼”固然可恨,但罪不致死,逞一时之勇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害人者,实在不值得。 王翠云 王劲松 王自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