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上万元红包贿赂警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1:42 新晚报 | |||||||||
本报讯 (解娟 徐巍记者万佳)一不法团伙在商场中利用非法手段套取信用卡用户资料,并先后在太原和石家庄等地大肆套现作案。近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志新、齐永林、张春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及行贿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三年不等的刑期。 41岁的李志新原系福建人,在深圳经营一家装饰公司。2002年,李经人介绍认识一熟悉制卡技术、专门伪造各种证卡的“能人”齐永林。李志新立即将齐永林安排到自己的公司
为获取信用卡信息,李志新物色了一些在各商场宾馆任收银员的人,要求他们记录客户的信用卡信息,每提供一份真实信用卡信息的,给奖金500元。然后,李志新将收集到的信息传给齐永林,由其负责制造假信用卡。 2003年5月至7月间,李志新指使齐永林共伪造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信用卡数十张,李志新持其中部分信用卡在银行提取了大量现金,又在太原和石家庄等地商场大肆消费,购买了手表、手机、金银首饰、烟酒等大量商品。共诈骗人民币300815.80元。 2003年7月4日,李志新与张春明来到哈市,准备在南岗区一家工商行作案。李志新在银行提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信用卡有问题,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志新当场抓获。 在外“望风”的张春明见李志新被抓,便设法找到承办案件的该派出所的孟副所长,并拿出一红包,要求对其朋友给予“关照”。孟将张带至派出所捕获。经检查,红包里是1万元现金。警方随后根据线索,将齐永林抓获。 法院认为,李志新伙同齐永林、张春明伪造信用卡,骗取金融单位财物,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春明向司法人员行贿,已构成行贿罪,遂判处李志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永林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春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提醒信用卡持有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保密,防止个人信息外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