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孩子日记将受单位批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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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6: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深圳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 深圳消息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近日公布,该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办法的第43条对违反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
新修改的实施办法还规定: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营业性舞厅、酒吧、卡拉OK等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的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中小学校用地红线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和桌(台)球室。禁止未成年人在街头从事乞讨和卖艺、卖花、擦车、索要小费等变相乞讨活动。禁止任何人利用、唆使、胁迫、诱骗或者携带未成年人在街头从事上述活动。(实习生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