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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育想流产 丈夫欲告妻子夺其生育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6:18 重庆晚报

  本报讯 没出生的孩子究竟是女人个人的事情还是男女双方的事情?家住南岸区金山路的胡先生最近比较烦--如果妻子坚持要到医院去流产,那么,他会状告妻子剥夺了他的生育权,索赔10万元。

  2001年8月,胡先生与丁兰(化名)在老家宜宾结婚。去年6月,丁兰怀孕了,但她坚决不要孩子,理由是女人生了孩子身材变形,而且她的事业正在发展阶段,经不起耽搁。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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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底,丁兰再次被确定怀孕,但她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要孩子。

  胡先生纳闷,两人结婚就是为了组成一个幸福的家庭,要孩子不仅是他,也是双方父母的意思,如果我能生,也许我早就生了。胡先生结婚几年没孩子,甚至有同事经常开玩笑说是不是有生理问题,脸上无光。

  对于出生的孩子双方都有抚养权,那么没有出生的合法孩子的生死大权,是否就能女人说了算?丁兰认为,结婚时两人已经达成口头协议,到时机成熟时才要孩子。那什么时候才是时机成熟?丁兰表示,工作安定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才算得上时机成熟。胡要索赔根本不可能,如果法院坚决维护他所谓的生育权,那就离婚。为此二人的关系搞得很僵。

  原野律师事务所朱代恒律师给胡先生提供咨询时指出,合法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正常生育,已达到育龄的一方要求生育或中止生育,应和对方达成一致,胡、丁的口头协议无法律效力。婚姻法就夫妻之间生育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仅依靠约定俗成达成协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文/陈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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