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治安员伤人致死 河南桐柏公安局判赔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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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16: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24日电 因治安员殴打致人死亡,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一审被判处赔偿受害者家属30万元。 据河南报业网报道,受害人赵东升生前是河南南阳某运输公司一名职工,1992年12月7日,赵与同事刘阳、刘杰送货到桐柏县。当晚10时,在一宾馆门口,刘阳、刘杰因与当地女青年孙某和潘某发生争斗,宾馆老板刘某出来劝阻。刘某的表弟见状以为别人打刘某,就和
桐柏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赵东升、刘阳带到派出所。该派出所治安员胡伟为给亲戚(女青年孙某)出气,用笤帚棍、竹棍暴打赵,并用脚踢、踩赵的胸、肋、头等部位,12月8日凌晨2点才将其放出。12月9日下午,赵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赵是因为钝性物体到颅损伤死亡。赵的家属怀疑赵是刑讯逼供致死,在得不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不停上告,此事引起了张瑞荣、姚秀荣等6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在全国人大会上连续8年提议案,故此案也一度被称为“南阳第一命案”。 之后,在2001年8月3日胡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受害者家属2万元,桐柏县公安局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2002年7月3日,判处陈淮峰有期徒刑15年,胡伟维持原判,撤销桐柏县公安局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其对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2002年9月29日,桐柏县公安局赔偿受害者家属2万元。2003年5月30日,赵东升家属向桐柏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桐柏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赵东升家属遂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12月17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被指定审理此案。 据报道,法庭经审理认为:城关镇派出所作为桐柏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其职权行使应属于桐柏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职权行使的后果应由桐柏县公安局承担,胡伟是派出所的治安员,赵东升之死是与胡伟违法行使职权分不开的。桐柏县公安局应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28.08万元、受害人之子生活费21525元,共计302325元,因已支付2万元,实际需要支付282325元。 桐柏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