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暗藏机关 消费者直喊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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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0:59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韩林记者张璐璐) 按国家有关规定,消费者购房时,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消费者不愿退房的,超出3%以上面积的房款应由开发商支付。可前不久徐先生相中并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实际面积超过约定的10%还多,可他却只能选择退房。他“没仔细看”购房合同上的一排小字,吃了“哑巴亏”。 徐先生在甘井子某小区相中一套住房,面积约56平方米。可签订购房合同不久,徐先
甘区消协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不退房者,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的,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这样,如果徐先生与开发商没有特别约定,他应该只付给开发商面积差3%的房款5500元。徐先生也表示可以这样,因为他很喜欢这套房子。 不料,消协工作人员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却意外发现,在徐先生签字的售楼协议末端,还有一行小字:“如实际面积与预售面积有出入,按实际面积计算”。这样,徐先生如果不按实际面积补钱就只能退房了。 甘井子消协工作人员提醒说,消费者预购房一定要好好看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