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歌曲《常来常往》案 陈红 蔡国庆被指控“抢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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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3:38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歌手李丽霞看好李刚创作的歌曲《常来常往》,并准备凭此歌曲参加春节晚会竞选,当他们共同出资完成该曲伴奏带后,李刚却将该带提供给陈红、蔡国庆演唱,李丽霞愤而起诉李刚违反合同,陈红、蔡国庆侵犯其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李丽霞败诉,李丽霞提起上诉,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2年11月18日,李刚与李丽霞、金霖商议,他准备将《常来常往》制作成歌曲,由
昨天上午9时,市一中院20法庭准时开庭审理此案。李刚、陈红、蔡国庆均委托代理人出庭。李丽霞和两名代理人因遭遇堵车,结果晚到15分钟,被审判长依法训诫。 李丽霞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中央电视台不同意李丽霞参加演唱,李丽霞心服口服,只得不参加演唱。而事实是李刚单方面违约造成李丽霞不能参加演唱,因此要求李刚给予违约赔偿。 陈红、蔡国庆的代理人表示,陈红和蔡国庆不认为自己“抢歌”,他们和李刚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他们对《常来常往》有独占性的演唱权。李刚则辩称自己才是《常来常往》的著作权人,他与李丽霞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晚会,他有返还制作费的义务,他愿意退还4000元。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