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高利贷 法院不支持 利息超4倍违反规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3:42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通讯员庞立新)因借人钱财无法收回,周某便拿着借据告上法院。但是法院的判决出乎周的意料——双方约定利息高出国家规定,法院判该约定无效。 2003年周某借给李某1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息200元,周某当即从1万元中扣除六个月利息。同年3月6日,周再次借给李1万元,5月1日前偿还,月息200元。但李某只先后偿还本息4800元。
周某今年3月将李某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剩余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3080元。法院认为:周预先从借款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借款合同不应从本金将利息扣除”的规定。双方约定每万元月息200元,也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故双方有关利息的约定无效。法院最终判定李某偿还周某借款一万四千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