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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5:02 北京晨报 | |||||||||
健身房物品被盗 律师称店方有责 晨报讯(记者杜娟)李小姐不久前到健身房健身时,存放在存衣柜里的名牌手机竟不翼而飞了。李小姐气愤地说,和她有相同遭遇的还有5人,她们在同一时间段被偷,一共丢失
就此问题,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杜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提供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店方尽到了一定的告知职责,但店方提供的锁具容易被撬开,而且对于人员没有进行必要检查,所以店方履行管理职责不甚到位,应该承担相应职责。 线索提供人:李小姐 奖金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