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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骗贷1600万 中院昨开审骗贷案11名被告挤满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5:03 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一犯罪团伙采取“一条龙”手段,以伪造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设立虚假的汽车销售公司等方式,骗贷1600万元案昨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这个团伙伪造汽车销售合同、首期付款证明以及购车人、担保人,并伪造相应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在保险公司骗取购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银行以个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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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消费贷款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昨日,这一宗涉嫌贷款诈骗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在深圳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名被告和11名辩护律师挤在一起,法院少有如此热闹景观。

  据了解,这一团伙的作案手段非常隐蔽。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上指出,2000年9月,被告人宗某虚构“李伟民”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奥迪”汽车,并由被告人高某冒用“刘思顺”的名字以该公司的名义伪造了购车合同、首期付款证明,后由被告人宗某、王某冒充担保人,骗购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万元。

  宗某等人的诈骗行为并不是没有被人发觉,但是发现他们诈骗的几个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竟然也加入了他们的诈骗行列。同案犯刘某原来就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发现宗某等人是诈骗后,也加入了诈骗团伙,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骗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从2000年9月到2002年6月,他们共用同样的手段犯案62起,诈骗数额人民币1600多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等10人利用虚假资料诈骗银行贷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休庭时,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赵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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