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六一起又有新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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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7:05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今天,市公安局再次发布《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通告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通告中关于何种情况下造成的交通事故可以快速处理的内容最为重要,与过去的通告比,表述方式有了变化。
新通告第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显然,这是根据交通法制定的新规定。 第八条规定: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下列(36种)过错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36种)过错的,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法的核心内容。其中,过去“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这样拗口的表述,改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1 作者:高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