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保条例提交审议,首次纳入农村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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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7:27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昨天上午,南京市政府将《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提请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今后,南京市城乡居民低保制将得到地方法规的法律支撑,据悉,该条例出台后,实施细则将做相应调整,低保标准暂时不变,南京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仍为月入均240元。 据了解,对骗保者进行处罚、限定不享受低保者的范围以及首次将农村居民纳入低保
昨天,南京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常建东处长告诉记者,南京市1996年开始实施低保制度,当年低保对象为2600多人,到现在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已达到7万人,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而在政策依据上,一直依据的是国务院1999年出台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但多年过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南京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就由过去强调的“应保尽保”,渐渐向应保尽保基础上的“分类施保”进行探索,对不同类型的低保对象有差别、有针对性地制定低保规则,这就需要提供新的法律支撑。“低保制度一方面要保障权益,另一方面要强调对象限定,防止恶意骗保,最大限度地保障应受保者的利益。”所以,条例在骗保处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另外,此次“条例”是首次将农村居民纳入低保的法制轨道。《条例》明确规定:持有本市常住人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条例》还明确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城市居民家庭,保障标准按当地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条例(草案)”同时还做了其他规定。历年来,原10个区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其它区县的城镇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为避免盲目攀高,《条例》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和调整,分别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作者:姚嫒嫒、姜晶晶 (来源:金陵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