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作坊”之争昨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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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8:48 中国宁波网 | |||||||||
东南商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陈海滨子产)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老作坊酒厂的商标之争殃及一家宁海企业,萧山销售公司和宜宾股份公司以其商标权、专利权被侵犯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老作坊酒厂和一家宁海企业推上被告席。市中院昨天一审判决此案。 品牌之争由来已久
两原告诉称,1998年6月,萧山销售公司设计出与五粮液系列酒风格一致的包装,由宜宾股份公司申请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核心内容为“老作坊”字号、传统作坊图案。同年9月,两原告的老作坊白酒投放市场。2003年,萧山销售公司从乌鲁木齐一家酒业公司受让了“作坊”商标。 被告辩称,四川老作坊酒厂的合伙人之一杨某投资开办了四川省大庄园酿酒总厂,早于1997年开发生产了二作坊和老作坊白酒品牌,并于1997年6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二作坊老”商标,故其拥有“老作坊”品牌酒的在先权利。 宜宾股份公司一直在甘肃、浙江、江苏等地工商部门举报老作坊酒厂侵犯其“老作坊”品牌。2002年,宜宾股份公司和老作坊酒厂之争引发了老作坊酒厂与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工商分局的一场行政官司,无锡市中院终审认定宜宾股份公司使用“老作坊”酒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先,老作坊酒厂使用在后。 宁海企业涉嫌侵权 被殃及的宁海企业是一家经营保健品、酒类、饮料等批发零售的公司,老作坊酒厂有6个品种的老作坊白酒涉案,这家宁海企业销售了其中3种。 去年5月16日,萧山销售公司和宜宾股份公司将这家宁海企业和老作坊酒厂告上法庭,索赔500万。 两被告判赔50万元 中院认为,萧山销售公司自受让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老作坊酒厂将与“作坊”注册商标近似的“老作坊”三个字,在白酒包装上突出使用,误导公众,侵犯了萧山销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无锡市中院的判决,老作坊酒厂在后使用“老作坊”酒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构成对宜宾股份公司“老作坊”酒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宁海一家企业销售老作坊白酒也构成侵权。 因此,中院判决老作坊酒厂和宁海企业停止侵权,消除现存“老作坊”白酒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分别赔偿两原告损失40万元和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