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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卷胶卷“价值”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9:32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素梅)有纪念意义的婚庆照片被影楼弄丢,影楼是否该给精神赔偿?日前,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今年4月18日,是王立与张强喜结连理的日子。当天下午,张强将3卷记录着婚庆活动的彩色胶卷交给我市某影楼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影楼也为张强开据了取照票据。5天后,张强如约取照片时,该影楼却称:胶卷已丢失。张强多次与影楼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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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之诉。

  张强诉称,影楼因过失将其胶卷丢失,应负赔偿责任,他要求影楼退赔胶卷款、冲印费、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还要求影楼道歉。而影楼辩称,丢失胶卷的确是自己的过错,应道歉,亦应退赔张强胶卷款和冲印费,但认为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经反复调解后,法院结案:影楼退赔张强胶卷费、冲印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启凡律师点评:

  张强与影楼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规定:“承揽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失、丢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影楼因过失将胶卷丢失,应负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张强的精神损失费,影楼也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权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记录张强夫妇婚礼过程的胶卷,其记录的场面、过程和瞬间形象,具有不可再现性。胶卷丢失,给张强夫妇留下的遗憾可能是终生无法弥补的,造成的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此,依情、依理、依法,影楼均应给予张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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