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仓货”也应退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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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9:32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韩冰)换季时节,商家纷纷打出“清仓甩卖”的招牌。但消费者购物后频遇麻烦:商家对“清仓甩卖”的衣服拒绝退换货。法律界人士指出,不合理的店堂告示无效,店家应该为其销售的产品负责,“清仓货”也不例外。 消费者小王介绍,昨天,他在一家门口贴着“清仓大甩卖”招牌的服装专卖店,以90元的所谓“跳楼价”买了一件衬衫。回去后发现衬衫上有一个两厘米长的口子,他随即返回
“清仓货”不退不换似乎已经成为众多商家的惯例。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瞻志坚律师指出,《产品质量法》有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销售者应首先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如责任属于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有权追偿。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使商家明示商品不予退换,其内容也属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