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征费标准将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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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0:01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记者昨日从南京交通部门获悉,根据交通部等7部委近日下发的《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通部门将对车辆的养路费征费标准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取消货车“大吨小标”现象。 全省自征收2004年6月份公路养路费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前,货车暂按行驶证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其它车辆(含行驶证未标注载质量或载人数的车辆)
为了此次调整标准计量方式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请有关车主(车属单位)尽快携带行驶证原件和行驶证复印件,到所属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征收吨位的变更手续。对于今后“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变更,车主(车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携带行驶证原件和行驶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到所属征稽部门办理征收吨位的变更,逾期将按有关规定追缴补足差额部分养路费并加收滞纳金。咨询电话:025-52389691。 作者:记者肖玉荣通讯员王宁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