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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费标准将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0:01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昨日从南京交通部门获悉,根据交通部等7部委近日下发的《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通部门将对车辆的养路费征费标准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取消货车“大吨小标”现象。

  全省自征收2004年6月份公路养路费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前,货车暂按行驶证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其它车辆(含行驶证未标注载质量或载人数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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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吨位的核定仍按《江苏省养路费征收实施细则》(省政府1993年4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吨位计量征收。对6月份以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各地征稽部门仍应追缴补足。

  为了此次调整标准计量方式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请有关车主(车属单位)尽快携带行驶证原件和行驶证复印件,到所属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征收吨位的变更手续。对于今后“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变更,车主(车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携带行驶证原件和行驶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到所属征稽部门办理征收吨位的变更,逾期将按有关规定追缴补足差额部分养路费并加收滞纳金。咨询电话:025-52389691。

  作者:记者肖玉荣通讯员王宁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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