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工商3“蛀虫”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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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0:59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4月7日,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将大姚县工商局局长凌剑玭推上了被告席。开庭当天,楚雄州工商局组织了全州10县市工商局的80余名干部到庭旁听。近日,法院经过审理,以凌剑玭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2002年,时任大姚县工商局局长的凌剑玭伙同副局长王某、办公室副主任王某,合伙贪污单位账外资金(小金库)现金人民币11.7余万元,凌剑玭分得5万元,副局长王某及办公室副主任王某各分得3.3万余元。此外,他还乘单位工程建设之机,大肆收受贿赂。2002年2月至8月,大姚县工商局建房施工之时,凌剑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普某行贿的现金人民币2.2万元。2000年11月,凌剑玭利用大姚县工商局搞土建工程之机,收受李某行贿的现金人民币6万余元。2002年2月,凌剑玭又利用大姚县工商局建职工宿舍之机,收受肖某行贿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 2003年,大姚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凌剑玭等人有犯罪嫌疑。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一举查获了凌剑玭等人的犯罪行径。近日,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楚雄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过审理,一审认为,凌剑玭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伙贪污单位款项人民币11.7余万元;凌剑玭还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行贿的人民币共计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鉴于凌剑玭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可减轻或从轻处罚。其他二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凌剑玭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其他二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张宏柱 吕世成(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