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困低保户保障提高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1:57 南京日报 | |||||||||
【江苏商报报道】南京市人大第十三届十次会议昨日开幕,市人大代表对《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并将在7月召开的常委会上进行二审,二审通过后该条例将正式出台实施。这是南京首次对低保立法,该条例将成为我国第一部城乡低保的地方法规。 据了解,低保立法后,对低保对象中高龄老人、残疾人、大重病患者等有特殊困难的
对“三无”人员、残疾、高龄病人、大重病患者等“特困低保户”,将上浮保障标准,其中患有恶性肿瘤、肾移植等重大疾病病人,低保线标准最高可上浮1.5倍,按目前城区标准可达每人360元;对处于低保边缘又不够低保条件的,给予特困补助和临时救济,以免对低保形成冲击;对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人群进行动态管理,通过低保与再就业接轨、定期核查、社区公益劳动等措施动态管理,推动自主就业,自食其力。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取消低保资格。 据介绍,为了杜绝一些不道德的人钻了“空子”,实施“骗保”的现象发生,此次低保立法将对此严惩,申请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管理机关查实,该家庭两年之内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节严重的将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此外,记者还从《条例(草案)》中获悉,购买商品房户籍迁入本市未满6年的,外地来宁就读的在校学生等七类人员则不得享受低保。 商报记者 韶 静(3版《商务在线》) (编辑 思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