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为何难断“嫖娼”事——法律的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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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5:35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群众举报卖淫嫖娼,派出所抓获涉案四人后却感到十分棘手:因为他们也搞不清四人发生性关系是什么性质。今年以来,扬州市公安局杨庙派出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镇某浴室有卖淫嫖娼行为。2004年5月18日夜,在现场伏击的民警将正在发生性关系的两对男女当场查获,随后将四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两对男女虽无婚姻证明,但是任一方都熟知对方的情况。
说起来,这四人的关系的确不同寻常,“耐人寻味”。2003年底的一天,吴某应朋友之约到仪征某浴室洗浴,与按摩女陈女在浴室发生了性关系,陈女见吴某关心自己,遂交往密切,成为性伴侣。陈女经吴某介绍到杨庙某浴室从事按摩,并在外租房。吴某将安乐窝粉刷修葺一新,并一一添置物品,与陈女过上了同居生活,直至事发。 张某系本地某玩具厂业主。2003年底的一天,张某到本村一浴室洗浴,结识了按摩女孙女,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多种诱惑下,孙女成为其“二奶”。张某将孙女介绍到该浴室,并在外租房同居。 正因为如此,吴某等四人振振有辞,称他们系情人关系,并以江苏省取消了原“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为由辩解说,他们的行为并未违法。派出所内部人员也对此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方认为,他们的第一次性行为都是以金钱等物质为载体,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后吴某和张某为了长期嫖宿,并继续以金钱等物质诱惑,实质是卖淫嫖娼行为的延续,是包娼,即使是“二奶”关系,按照法规来判定,亦应归入卖淫嫖娼之列,可予以行政处罚。 另一方认为,他们双方第一次的性行为均发生在6个月以前,已超过了追诉时效,而随着交往的频繁,男女双方都有了感情,此后的性行为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是通奸行为,法律对此没有明文禁止过,那么,这只是在道德上值得争议,进行行政处罚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争议之下,派出所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终因证据不足,定性模棱两可,只好将四人教育后释放。 对此,有市民认为,即使其中有感情的因素,但谁能断定在长期的交往中两人没有金钱的关系呢?难就难在,我们拿什么标准来判定到底是感情还是交易呢?市民王先生进一步指出,“二奶”也应是扫黄的重点,“因为法律没有限制卖淫的对象是否是同一人,无论是‘零卖’、‘批发’,都可以去抓。” 记者认为,“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禁令是当初为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而作出的规定,现在将此规定取消,而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对公安机关打击预防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可能会产生影响。 应当看到,并不是说所有的“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都是合法的,也可能有卖淫嫖娼。杨庙派出所面临两难判断并非偶然现象,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查禁卖淫嫖娼中的尴尬。这一事件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解决法律的尴尬还需依赖相关法律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分。 作者:陈锡军、根旭 (来源:江南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