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出国劳务纠纷该如何规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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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2:24 燕赵都市报 | |||||||||
与境外就业相伴产生的劳务纠纷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为此,有关部门曾开具“处方”:一是提醒出国务工人员加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思而后行先看中介公司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二是注意合同的签署务求严密细致。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李银华处长介绍,出国务工人员除了与中介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外,也要看到中介公司与外方雇主之间的合作合同,要仔
然而,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工资税等问题,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13名农民恰恰忽略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而合同中“免费提供适宜的住宿条件”,他们也未加深究。惟一令他们警觉的两个工资标准,却也没有在协议上注明。 为给缺乏法律知识和相关信息的农民出国务工加一道“安全锁”,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公布《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其中第三章第12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 然而,对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加以确认,对省级劳动主管部门来说似乎也困难重重。李银华对记者说,由于对各国劳动法规并不了解,省级主管部门事实上无法对境外劳动合同提出“异议”。因此,《规定》出台后,很多省级劳动主管部门曾对此提出异议,但此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未做出更详尽可行的规定。 本报记者:刘丽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