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必需品、荣誉勋章等十二种财产不得查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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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3:3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5月25日电 不规范的查封、扣押、冻结,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也让当事人有意见。为有效地进行规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次就司法解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有12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三个月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必需费用依照其标准执行;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发表的发明或者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由于身体缺陷而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用作医疗的物品; (六)祭祀、礼拜用品; (七)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 (八)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九)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十)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十一)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 (十二)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需的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物品。 意见稿同时对以上禁止执行的财产规定了变通措施,对被执行人明显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如果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保障,可予以执行。 执行中,对动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对其他权利性财产冻结期限为两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20日。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在网上发布意见的方式,对该司法解释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方案,并附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反馈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经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公布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