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被治坏反遭官司 “医疗中心”害了无辜学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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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3:3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黄勇 《安徽青年报》记者 张太铸 19岁的安徽芜湖学生陈翀2002年6月在芜湖市宣城地区人民医院眼科中心(下简称“中心”)做准分子激光近视治疗,结果不仅被治成了远视,由此引发的不由自主眨眼、点头、摆头、嘴角抽搐、叠影、记忆力下降等后遗症,让陈翀从此休学在家。
2002年6月,陈翀从宣传广告上了解到,“中心”可以做准分子激光近视治疗手术。该宣传广告称:在314例近视学生中,术后裸视1.0以上者高达95%。陈翀遂决定前去治疗。6月16日下午手术后,陈翀即感觉视物不清、双眼磨痛。医生认为并无大碍,发了几粒消炎和安眠药说:“回家睡一觉就好了。” 但陈翀服药之后,双眼疼痛难忍,整夜无法入睡。此后,“中心”的医生先后配了两种眼药水,让陈翀按时点用,没有任何效果。一个多月后,各种后遗症开始出现。 之后,陈翀父母携儿子先后前往上海、北京、西安等地辗转求治,结果大致相同:需要继续观察,最好重新手术。 2003年3月20日,由医患双方共同申请,芜湖市医学会对陈翀的病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但陈翀家人对鉴定结果不满,他们认为“中心”未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参加鉴定的专家组成员专业不全对口,鉴定书记录存在多处差误,不符合法定程序。陈翀家人由此希望重新鉴定,但“中心”却不愿意,事情陷入了僵局。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就在陈翀为自己被治坏的眼睛承受着巨大的生理和精神压力时,“中心”以严重扰乱诊疗秩序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陈翀及其父母告上法庭。2004年4月14日下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了解到,此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中心”是否够“医方”资格。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宣城市卫生局于2002年5月16日下发了《关于批准“宣城地区医院宏达眼科中心”执业的通知》,准予宏达眼科中心2002年5月18日正式(临时)执业。2002年10月18日又向“中心”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根据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宣城市卫生局不具备核准“宏达眼科中心”的权限。也就是说,“中心”属非法行医,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据此于2004年4月14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此次医疗纠纷的背后,暴露了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心”的成立应属非法,从医疗事故产生的过程看,其管理和医疗水平都值得怀疑,但它却能借着大医院的牌子办事,并手握某一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没有获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市一级的卫生局凭什么下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类似的越权行为还有多少? 芜湖市宣城地区人民医院所在地为芜湖市,而行政关系则在宣城市卫生部门。对于上述这起医疗纠纷,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对安徽省卫生厅下达的处理意见是:建议责成医疗争议发生所在地(芜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而芜湖市卫生局向记者出示的安徽省卫生厅的处理意见却是,应由宣城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人们不禁要问:在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之间,人们到底该听谁的? 这起已拖了近两年时间的医疗纠纷,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没有结局?是患者一方不配合处理,还是我们的基层少数部门不为民办实事呢? 陈翀的父母告诉记者,他们将拿起法律武器,坐上原告席,为儿子讨个说法。对这起医疗事故,本报将继续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