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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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4:36 天府早报 |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条例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第二,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聘请教师、职员,考虑到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以及选用教材,还要办出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条例规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以及教材选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条例规定除了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三,对于民办学校给予政策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第38条、41条和49条。为了在经济上扶持民办学校,条例规定学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人民政府还可以设立有关的专项资金,并且对于捐资办学规定一些鼓励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