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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双赢思路巧断“房屋租赁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4:36 新华网

  一方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一方是房屋的合法使用人,面对约250平方米的门面房每年产生数十万元的利益,双方围绕所有权人能否向使用权人主张收回房屋而展开激辩。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一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造成的房屋租赁纠纷案。

  1986年6月10日,江苏省农垦公司(下称农垦公司)拆迁了南京市玄武区饮食公司(下称饮食公司)承租的该区房产经营公司419.1平方米的公房。作为当时拆迁安置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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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由农垦公司提供珠江路38-44号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的底层门面房租赁给饮食公司使用。1988年12月7日,双方再次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饮食公司则以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条目标准按月交付房租。

  1996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约,至2002年1月17日,双方总共续订合约4次,饮食公司均按约付清了每年约4万元左右的房租。

  2003年1月17日,农垦公司与饮食公司的第4次合约期满,农垦公司提出因单位改制,实行企业核算,遂要求收回这250平方米的门面房。而按照当前的市场行情,农垦公司如果收回房屋,每年就有数十万元的收益。但饮食公司认为,他们对该房屋享有永久的使用权。由于双方僵持不下,农垦公司于2003年2月18日向法院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饮食公司交还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饮食公司使用珠江路这面积约250平方米的门面房,完全是基于农垦公司对饮食公司的拆迁安置补偿义务所得,这个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双方按一定年限签订格式化的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当事双方为确认饮食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而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饮食公司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的期限,不应受双方所签订的格式合同约束。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农垦公司要求饮食公司迁出珠江路房屋的诉讼请求;饮食公司按最后一次合同约定的每月3500元标准向农垦公司支付房租。

  一审宣判后,农垦公司反应强烈,认为其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坚决要求南京市中级法院维护产权人的利益。而饮食公司则以低租使用房屋有历史原因,事关职工生计等为由,联名向法院领导反映,要求维持原判,否则将组织职工上访,双方矛盾十分尖锐。

  这个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变得复杂的疑难案件上诉至南京中院后,因其具有典型性,法院确立了衡量双方利益,多做调解工作,争取双赢结果的办案思路。承办法官本着既要维护产权人利益,又要考虑历史原因,顾及双方利益,达到双方当事人双赢的指导思想,先后十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后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农垦公司同意饮食公司继续使用该房屋至2007年,同时将房租提高至每年15万元;农垦公司2007年收回房屋后,分5年共补偿饮食公司100万元。这一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彻底化解了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今后解决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讯员赵兴武徐高纯 记者 宗一多 实习生 杨帆)(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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