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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不得拒收硬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4:41 深圳商报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表示一元假硬币并未泛滥 单位个人不得拒收硬币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李钦)昨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发行处主要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对目前发生的“一元假硬币”问题(本版昨日报道)作出正式回应:所谓“第四版1元人民币硬币将禁止流通”纯属无稽之谈,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误信谣言,以免对自己的经营与日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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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访时,记者注意到,仍有不少市民致电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咨询有关“一元假硬币”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任何一个版本的人民币要退出流通领域,都要由人民银行提前对社会进行公告说明,人民银行目前并未向社会发布类似公告。针对宝安区光明华侨农场、公明、松岗等地方,不少商家、市民拒收1元硬币的现象,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于未退出流通领域的任何一种版本与券种的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该负责人还表示,深圳任何一家银行的大门都是敞开的,市民可以自由存、取款,不存在银行要回收第四版一元人民币硬币的问题。该负责人同时强调,银行一旦发现假硬币,都有权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假币予以没收。

  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于深圳市面出现一元假硬币的现象,深圳人行方面正在予以高度关注。据了解,目前深圳一元假硬币数量并不多,并没有达到泛滥的地步。银行与商家将加大反假币的宣传力度,提高出纳人员反假币技能,银行方面还会增加相应的硬币反假检测仪器。

  “深圳在打击假币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银行的鉴伪水平高,反假机具配置很完善。同时,深圳人行还将与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制造、贩售假币的力度。”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不排除有人借机利用谣言从中牟利,希望广大市民增强自我保护与反假意识,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提供有关制造、贩售假硬币的有关线索,联系电话为0755-25590240-159。

  反假币有关法律规定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卖伪、变造人民币,禁止走私、持有伪、变造人民币。

  我国刑法第170、171、172、173条规定:对制贩、持有、使用伪、变造人民币都有相关处罚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规定:对购买伪、变造人民币;明知故意持有伪、变造人民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5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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