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排污费最高罚3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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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5:39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舒阳)记者从昨日召开的西安市环境监察工作会议上获悉,从今年起排污费的征收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各排污单位必须提前办理排污申报,拖欠排污费的将受到重罚。 排污申报要提前办理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建筑施工单位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新开餐饮、洗浴等第三产业试营业2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污发生重大改变须变更申报。排污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http://www.xaepi.com)进行申报。 拖欠排污费将受到重罚 征收人员在完成排污核定及排污复核工作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完成排污费数额核算,同时将缴费数额予以公告,并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书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将被下达限期缴纳通知单,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对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外,并责令排污者在15日内补报;排污费拖欠6个月以上、6至12个月、12个月以上,经限期催缴无效者,分别处以应缴费额1倍、2倍、3倍的罚款。 违规收费将立案查处 西安市环保局还出台了排污费征收稽查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排污者和排污费征收机关存在以下行为的,将立案查处:排污者申报排污情况与实际和有关材料严重不符,有可能导致排污费流失的;区县排污费征收机构对已核定的排污费征收中随意减、免、缓,导致排污费严重流失行为的;私自印制、使用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发票,或排污费征收处罚文书不规范的;征收机构和排污者串通,谎报少交排污费的;发出排污费收缴通知单未及时催交和追交,超过期限的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