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戒毒人员不再遣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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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5:39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舒阳)因为国家有关强制遣送政策的调整,《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有关法规相抵触。昨日召开的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强制戒毒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西安市政府的提议,在这次修改中,将原《条例》中,“公安部门负责戒毒机构的组建、管理和被强制戒毒人员收容管教。卫生部门负责被强制戒毒人员的体检、治疗及救
不进行强制戒毒的条件,这次修改拟调整为“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正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对以上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限期强戒通知书、并由其所在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管理。” 关于强制期间被强制戒毒人员死亡的问题,拟修改为“在强制戒毒期间,被强制戒毒人员患病或因抗拒戒毒而自伤、自残的,强制戒毒所应及时治疗,并通知其家属护理,医疗费自理。被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做出法医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书面通知家属,家属应在7日内火化尸体。家属不予认领尸体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伤亡鉴定等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 |||||||||